風險披露聲明
本聲明書只扼要敘述買賣期貨及期權的風險,並不盡錄與此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事項。客户在進行交易前,必須先瞭解合約性質(及合約關係)以及其中所涉及的風險。期貨及期權買賣並非適合每一位投資者,客户宜因應本身之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謹慎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買賣。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損失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 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客戶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 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執行方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在美國境內為客戶清算風險
公司1)並不屬於美國商品及期貨交易委員會所定義的註冊期貨委託商,以及2)由於其並非註冊期貨委託商,於公司的客戶資金及期貨權益將不會獲得美國商品及期貨交易委員會規例所提供的獨立保護。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籍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公司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本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它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客戶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客戶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客戶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它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
1.“槓杆”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杆”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客戶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客戶來說,這種槓杆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位而向相關企業存入的額外金額。如果市況不利客戶所持倉或保證金水準提高,客戶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位。假如客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客戶可能會被迫在虧損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客戶承擔。
2.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客戶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市價止損”或“限價止損”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套利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沖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位,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客戶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權利金及交易費用。假如客戶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註意客戶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權利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權利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權利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權利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權利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客戶可以向替客戶進行交易的企業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 (例如在什麼情況下客戶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公司並不承擔由於客戶未知的規則所可能造成的交易虧蝕的責任。
5.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客戶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客戶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6.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客戶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客戶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戶。
7.佣金及其它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先要清楚瞭解客戶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客戶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8.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聯系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客戶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鑒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客戶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它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0.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計算器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1.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2.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客戶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厘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免責聲明:上述風險披露內容僅就期貨及期權交易中所涉及風險做扼要敘述,並不能涵蓋交易過程中的所有風險事項,客戶如有任何疑問,請及時向閣下之投資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士咨詢獨立意見。